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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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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五松诉被告李建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汝民小字第185号 原告韩五松,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李建政,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五松诉被告李建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五松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五松自愿

(2015)汝小字第185号

原告韩五松,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建政,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五松诉被告建政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五松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五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五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五松负担。

审判员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