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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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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法诉被告景长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175号 原告杨春法,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景长新,男,194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帅义,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法诉被告景长新

(2015)汝民初字第1175号

原告杨春法,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景长新,男,194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帅义,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法诉被告景长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法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景长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春法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春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汝敏审判员周国强

人民陪审员 张   俊   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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