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175号
原告杨春法,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景长新,男,194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帅义,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法诉被告景长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法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景长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春法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春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汝敏审判员周国强
人民陪审员 张 俊 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