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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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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大菊与被告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253号 原告马大菊,女,194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颜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徐建敏,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大菊与被告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

(2015)汝民初字第1253号

原告马大菊,女,194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颜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徐建敏,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大菊与被告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马大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