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545号 原告陈现国,男,汉族,1994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赵丹,女,汉族,1993年10月12日生,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代理人李光现,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珊珊,女,汉族,1981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现国、赵丹诉被告张珊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珊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现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