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陈现国、赵丹诉被告张珊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545号 原告陈现国,男,汉族,1994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赵丹,女,汉族,1993年10月12日生,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代理人李光现,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珊珊,女,汉族,1981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

(2015)汝民初字第1545号

原告陈现国,男,汉族,1994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赵丹,女,汉族,1993年10月12日生,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代理人李光现,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珊珊,女,汉族,1981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现国、赵丹诉被告张珊珊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珊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现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