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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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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464号 原告焦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武干,汝州市司法局纸坊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8月20

(2015)汝民初字第1464号

原告焦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武干,汝州市司法局纸坊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强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