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464号 原告焦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武干,汝州市司法局纸坊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强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