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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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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诉被告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牛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2177号 原告牛某某,男,汉族,1936年4月4日出生。 被告牛某甲,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牛某乙,女,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牛某丙,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牛某戊,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

(2015)汝民初字第2177号

原告牛某某,男,汉族,1936年4月4日出生。

被告某甲,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牛某乙,女,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牛某丙,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牛某戊,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牛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