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177号 原告牛某某,男,汉族,1936年4月4日出生。 被告牛某丙,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牛某戊,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牛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