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郭龙山,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龙河诉被告郭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龙河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龙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龙河负担。 审 判 长 陈继征 人民陪审员 陈俊彬 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