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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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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被告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962号 原告胡某某,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随某某,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

(2015)汝民初字第1962号

原告某某,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随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晓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