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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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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90号 原告刘某某,女,出生于1963年11月24日。 被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63年9月1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90号

原告某某,女,出生于1963年11月24日。

被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63年9月1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俊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