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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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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营诉王银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43号 原告张三营,男,出生于1975年10月24日。 被告王银安,男,出生于1969年9月1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营诉被告王银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三营于2015年9月1日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43号

原告张三营,男,出生于1975年10月24日。

被告王银安,男,出生于1969年9月1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营诉被告王银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三营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三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