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007号 被告贾某某,男,出生于1984年7月2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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