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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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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007号 原告李某某,女,出生于1985年10月15日。 被告贾某某,男,出生于1984年7月2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007号

原告某某,女,出生于1985年10月15日。

被告贾某某,男,出生于1984年7月2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