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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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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84号 原告柳某某,女,出生于1990年10月27日。 被告白某某,男,出生于1982年2月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84号

原告柳某某,女,出生于1990年10月27日。

被告白某某,男,出生于1982年2月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