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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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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广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康修胜、孔军师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03号 原告河南广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9号一米阳光国际酒店公寓101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7764671-1。 法定代表人赵晓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培振,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03号

原告河南广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9号一米阳光国际酒店公寓101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7764671-1。

法定代表人赵晓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培振,男,出生于1981年12月2日。

被告康修胜,男,出生于1970年2月2日。

被告孔师,男,出生于1985年11月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广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康修胜、孔师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广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广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为973元,保全费8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俊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