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03号 原告河南广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9号一米阳光国际酒店公寓101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7764671-1。 法定代表人赵晓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培振,男,出生于1981年12月2日。 被告康修胜,男,出生于1970年2月2日。 被告孔军师,男,出生于1985年11月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广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康修胜、孔军师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广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广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为973元,保全费8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俊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