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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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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功术诉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84号 原告王功术,男,出生于1973年11月6日。 委托代理人陈爱芳,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勇,男,出生于1970年1月2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功术诉被告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84号

原告王功术,男,出生于1973年11月6日。

委托代理人陈爱芳,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勇,男,出生于1970年1月2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功术诉被告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功术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功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