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84号 原告王功术,男,出生于1973年11月6日。 委托代理人陈爱芳,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勇,男,出生于1970年1月2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功术诉被告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功术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功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