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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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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朋远与冯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15号 原告海朋远,男,出生于1965年5月14日,回族。 被告冯喜芳,女,出生于1968年4月2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朋远诉被告冯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朋远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15号

原告海朋远,男,出生于1965年5月14日,回族。

被告冯喜芳,女,出生于1968年4月2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朋远诉被告冯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朋远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朋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