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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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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正伟与赵炎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088号 原告包正伟,男,出生于1971年5月6日,汉族。 被告赵炎军,男,出生于1988年8月2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正伟诉被告赵炎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正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088号

原告包正伟,男,出生于1971年5月6日,汉族。

被告赵炎军,男,出生于1988年8月2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正伟诉被告赵炎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正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正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朝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