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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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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831号 原告位某某,女,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831号

原告位某某,女,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位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曲继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