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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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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55号 原告闫某某,女,出生于1985年7月9日,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出生于1973年3月29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55号

原告闫某某,女,出生于1985年7月9日,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出生于1973年3月29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锋

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