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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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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世博与新密市自来水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12号 原告孙世博,男,出生于1969年4月27日,汉族。 被告新密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保宽。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世博诉被告新密市自来水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12号

原告孙世博,男,出生于1969年4月27日,汉族。

被告新密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保宽。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世博诉被告新密市自来水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世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世博负担。

审判员  杨树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