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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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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怡霖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705号 原告朱怡霖,女,出生于2005年5月5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于会丽,女,出生于1976年7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小云,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705号

原告朱怡霖,女,出生于2005年5月5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于会丽,女,出生于1976年7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小云,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西街44号

法定代表人秦金堂,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宋明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怡霖诉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怡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怡霖负担。

审 判 长  陈洪之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