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705号 原告朱怡霖,女,出生于2005年5月5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于会丽,女,出生于1976年7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小云,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西街44号 法定代表人秦金堂,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宋明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怡霖诉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怡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怡霖负担。 审 判 长 陈洪之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