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34号 原告李广磊,男,出生于1985年12月15日,汉族。 被告刘世杰,男,出生于1983年3月13日,汉族。 被告周树林,男,出生于1980年4月20日,汉族。 被告周丹丹,男,出生于1987年11月7日,汉族。 被告王彬彬,男,出生于1983年6月2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磊诉被告刘世杰、周树林、周丹丹、王彬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广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元,由原告李广磊负担。 审 判 长 陈洪之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