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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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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安与郑晓磊、樊晓燕、郑州天瑞祥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89号 原告张付安,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01月27日。 被告郑晓磊,男,42岁,汉族。 被告樊晓燕,女,28岁,汉族。 被告郑州市天瑞祥纸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淑枝。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安诉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89号

原告张付安,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01月27日。

被告郑晓磊,男,42岁,汉族。

被告樊晓燕,女,28岁,汉族。

被告郑州市天瑞祥纸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淑枝。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安诉被告郑晓磊、樊晓燕、郑州市天瑞祥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付安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晓磊、樊晓燕、郑州市天瑞祥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付安撤回对被告郑晓磊、樊晓燕、郑州市天瑞祥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为69元,由原告张付安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亚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