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89号 原告张付安,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01月27日。 被告郑晓磊,男,42岁,汉族。 被告樊晓燕,女,28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安诉被告郑晓磊、樊晓燕、郑州市天瑞祥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付安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晓磊、樊晓燕、郑州市天瑞祥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付安撤回对被告郑晓磊、樊晓燕、郑州市天瑞祥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为69元,由原告张付安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亚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