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22号 原告张文亭,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8月6日。 被告常艳春,男,汉族,约6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亭诉被告常艳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亭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常艳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亭撤回对被告常艳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元,由原告张文亭负担。 审判员 贾松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