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390号 原告蔡东阳,男,汉族,1992年01月07日出生。 被告苏科,女,汉族,1992年04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东阳诉被告苏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9月9日上午9:00在本院东二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原告蔡东阳送达开庭传票。2015年9月9日上午原告蔡东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蔡东阳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聪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