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小字第43号
原告刘新正,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10月12日。
被告陈保忠,男,汉族,出生于1950年10月2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正诉被告陈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正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陈保忠已将借款归还给原告刘新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保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新正撤回对被告陈保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新正负担。
审判员 贾松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