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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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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正与陈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小字第43号 原告刘新正,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10月12日。 被告陈保忠,男,汉族,出生于1950年10月2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正诉被告陈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正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小字第43号

原告刘新正,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10月12日。

被告陈保忠,男,汉族,出生于1950年10月2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正诉被告陈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正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陈保忠已将借款归还给原告刘新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保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新正撤回对被告陈保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新正负担。

审判员  贾松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