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霍利东,男,出生于1980年10月2日,汉族。 被告牛丽娜,女,出生于1981年3月1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慧君诉被告霍利东、牛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慧君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慧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慧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郑慧君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