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37号 原告李丰伯,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文龙,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晓飞,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 被告王卫丽,女,汉族,1979年2月4日出生。 被告王书伦,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玉石,男,汉族,1961年10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丰伯诉被告赵晓飞、王卫丽、王书伦、韩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丰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振伟 人民陪审员 吕永峰 人民陪审员 马晓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劲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