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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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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新定与许炎涛、李雪云、周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51号 原告尚新定,男,出生于1963年2月22日,汉族。 被告许炎涛,男,出生于1976年11月15日,汉族。 被告李雪云,女,出生于1982年11月14日,汉族。 被告周海涛,男,出生于1990年4月15日,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初字第2251号

原告尚新定,男,出生于1963年2月22日,汉族。

被告许炎涛,男,出生于1976年11月15日,汉族。

被告李雪云,女,出生于1982年11月14日,汉族。

被告海涛,男,出生于1990年4月1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新定诉被告许炎涛、李雪云、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尚新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新定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尚新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原告尚新定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明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