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92号 原告张长林,男,出生于1949年3月16日,汉族。 被告邵村,男,出生于1966年2月2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林诉被告邵村、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林于2015年9月8日以被告张建军已经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长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张长林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明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