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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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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林与邵村、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92号 原告张长林,男,出生于1949年3月16日,汉族。 被告邵村,男,出生于1966年2月23日,汉族。 被告张建军,男,出生于1958年12月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林诉被告邵村、张建军民间

河南省新密市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92号

原告张长林,男,出生于1949年3月16日,汉族。

被告邵村,男,出生于1966年2月23日,汉族。

被告建军,男,出生于1958年12月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林诉被告邵村、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林于2015年9月8日以被告张建军已经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长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张长林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明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