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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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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发与张福涛、郭遂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0号 原告李新发,男,出生于1964年10月1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俊霖,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福涛,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8月29日。 被告郭遂锋,男,出生于1972年7月2日,汉族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0号

原告李新发,男,出生于1964年10月1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俊霖,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福涛,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8月29日。

被告郭遂锋,男,出生于1972年7月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发诉被告张福涛郭遂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发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发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新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为234元,由原告李新发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