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0号 原告李新发,男,出生于1964年10月1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俊霖,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福涛,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8月29日。 被告郭遂锋,男,出生于1972年7月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发诉被告张福涛、郭遂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发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发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新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为234元,由原告李新发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