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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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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华与马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61号 原告王建华,女,出生于1988年10月26日,汉族。 被告马晓辉,男,出生于1988年9月27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马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61号

原告建华,女,出生于1988年10月26日,汉族。

被告马晓辉,男,出生于1988年9月27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诉被告马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