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61号 被告马晓辉,男,出生于1988年9月27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马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