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少民初字第67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 原告李某乙。 法定代理人李某甲。 被告高某。 被告王某乙,系肇事车辆豫A×××××车主。 被告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李某乙诉被告高某、王某乙、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李某乙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李某乙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王某甲、李某乙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