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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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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蒋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少民初字第32号 原告陈某。 被告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蒋某探望权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少民初字第32号

原告陈某

被告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蒋某探望权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