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75号 原告赵林,男,出生于1981年8月23日,汉族。 被告赵松枝,女,出生于1960年6月1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林诉被告赵松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林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林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赵林负担。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