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493号 原告郑淼壬,男,出生于1969年2月18日,汉族。 被告郑红星,男,出生于1969年4月27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淼壬诉被告郑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淼壬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淼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淼壬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淼壬负担。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