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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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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48号 原告禹某某,男,出生于1992年9月4日,汉族,住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青石河村鹅湾。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920904001X。 被告赵某某,女,出生于1992年12月11日,汉族,住新密市西大街办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48号

原告禹某某,男,出生于1992年9月4日,汉族,住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青石河村鹅湾。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920904001X。

被告赵某某,女,出生于1992年12月11日,汉族,住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青石河村鹅湾。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9212113726。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过程,原告禹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