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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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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巩义市胜润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581-1号 原告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震,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鹏举,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实习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581-1号

原告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震,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鹏举,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巩义市胜润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王西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捷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胜润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

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一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