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649-1号 被告郜新会,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郜秋鸽,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郜智武,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亮诉被告郜新会、郜秋鸽、郜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冬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