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陈明亮诉郜新会、郜秋鸽、郜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649-1号 原告陈明亮,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郜新会,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郜秋鸽,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郜智武,男,19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649-1号

原告明亮,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郜新会,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郜秋鸽,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郜智武,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亮诉被告郜新会、郜秋鸽、郜智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冬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