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892号 原告董新耀,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4日。 被告李芳芳,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7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新耀诉被告李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新耀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新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375元、保全费420元,共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张占卿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路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