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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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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新耀与李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892号 原告董新耀,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4日。 被告李芳芳,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7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新耀诉被告李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新耀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892号

原告董新耀,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4日。

被告李芳芳,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7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新耀诉被告李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新耀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新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375元、保全费420元,共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张占卿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路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