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97号 原告邢孝光,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6日。 被告钱彦超,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孝光诉被告钱彦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及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后为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人民陪审员 张占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