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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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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孝光与钱炎超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97号 原告邢孝光,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6日。 被告钱彦超,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孝光诉被告钱彦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及时到庭。依照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97号

原告邢孝光,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6日。

被告钱彦超,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孝光诉被告钱彦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及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后为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人民陪审员  张占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