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57号 原告钱银明,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9日。 法定代表人裴晨翔,该镇镇长 负责人周群柱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银明诉被告新密市平陌镇人民政府、新密市平陌镇水利管理站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钱银明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钱银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