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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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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银明与新密市平陌镇人民政府、新密市平陌镇水利管理站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57号 原告钱银明,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9日。 被告新密市平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裴晨翔,该镇镇长 被告新密市平陌镇水利管理站 负责人周群柱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银明诉被告新密市平陌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57号

原告钱银明,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9日。

被告新密市平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裴晨翔,该镇镇长

被告新密市平陌镇水利管理站

负责人周群柱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银明诉被告新密市平陌镇人民政府、新密市平陌镇水利管理站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钱银明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钱银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