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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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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良中与吴亚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49号 原告刘良中,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吴亚南,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良中诉被告吴亚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49号

原告刘良中,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吴亚南,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良中诉被告吴亚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良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振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