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朱双战与蔡红军、张青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09号 原告朱双战,男,生于1966年7月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俊霖,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红军,男,生于1969年5月18日,汉族。 被告张青枝,女,生于1969年2月10日,汉族。 原告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09号

原告朱双战,男,生于1966年7月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俊霖,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红军,男,生于1969年5月18日,汉族。

被告张青枝,女,生于1969年2月10日,汉族。

原告朱双战诉被告蔡红军、张青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俊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红军、张青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于2013年7月2日向原告借款现金10万元整,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6个月。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此后借款本金和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请求法院依法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15年6月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

被告蔡红军、张青枝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二被告蔡红军、张青枝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朱双战现金100000元整,月息2分。用期6个月,由县城青屏大街西段南侧(新天地高居园6号楼120002号)抵押。借款人蔡红军、张青枝。借款到期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本金及以后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双方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蔡红军、张青枝向原告朱双战借款100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从2015年6月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红军、张青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双战借款100000元。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6月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5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于三日内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张占卿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