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88号 原告冉筱伟,男,生于1971年7月7日,汉族。 被告申中选,男,生于1974年9月29日,汉族。 被告王红菊,女,生于1977年4月17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筱伟诉被告申中选、王红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冉筱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张占卿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