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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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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筱伟与申中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88号 原告冉筱伟,男,生于1971年7月7日,汉族。 被告申中选,男,生于1974年9月29日,汉族。 被告王红菊,女,生于1977年4月17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筱伟诉被告申中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88号

原告冉筱伟,男,生于1971年7月7日,汉族。

被告申中选,男,生于1974年9月29日,汉族。

被告王红菊,女,生于1977年4月17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筱伟诉被告申中选、王红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冉筱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张占卿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