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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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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建伟与王战凯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36号 原告司建伟,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王战凯,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建伟诉被告王战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36号

原告司建伟,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王战凯,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建伟诉被告王战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司建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为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张占卿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