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36号 原告司建伟,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王战凯,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建伟诉被告王战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司建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为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张占卿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