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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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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建省与杜晓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被告杜晓丽,女,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 原告司建省诉被告杜晓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建省及委托代理人钱盈州、被告杜晓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

被告杜晓丽,女,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

原告司建省诉被告杜晓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建省及委托代理人钱盈州、被告杜晓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14日原、被告双方经乔松亭、乔秀云介绍相识,于2014年12月20日在原告家中订亲。当天,原告依风俗送给被告订婚彩礼款1100元及深圳合和百泰千足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并将购买这些贵重彩礼的发票交给被告,次日原告又委托介绍人乔松亭将10000元彩礼款送到被告家,交给被告之母王枝。后原告委托介绍人乔松亭去被告家中商量登记结婚日期,遭到被告与其父母的拒绝,被告不愿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5年4月19日将10000元彩礼款退还原告,却没有退还原告的“三金”与发票,并一直推拖,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深圳合和百泰千足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当时购买价款为139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礼金及三金不错,但被告已将彩礼款和三金交还给媒人乔松亭,原告提供证人证言不属实,怀疑原告和媒人合伙骗婚、骗物。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原、被告双方经乔松亭、乔秀云介绍相识,2014年12月20日在原告家中订亲。当天,原告依风俗送给被告订婚彩礼款1100元、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并于次日通过介绍人乔松亭送给被告10000元彩礼款。后双方在交往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终止恋爱关系。被告通过媒人乔松亭退还10000元彩礼款。后因“三金”退回问题发生争议,故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原告依风俗送给被告礼金及“三金”。后因商谈结婚时发生矛盾,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婚前所送礼金及实物既有彩礼性质又有赠与性质,收取方应适当返还。被告已返还礼金1万元,关于实物“三金”被告适当返还即可。被告辩称“三金”已全部返还,但缺乏证据支持,且两位媒人也予以否认,其辩称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礼金”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适当返还原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晓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司建省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

本案受理1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5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