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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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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朝忠与新密市平陌镇杨里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88号 原告孙朝忠,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3日。 被告新密市平陌镇杨里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书勋,该村村主任。 原告孙朝忠诉被告新密市平陌镇杨里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里沟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88号

原告孙朝忠,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3日。

被告新密市平陌镇杨里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书勋,该村村主任。

原告孙朝忠诉被告新密市平陌镇杨里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里沟村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0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朝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里沟村委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份,被告响应政府号召,修村边公路,由原告包工包料负责修杨里沟村1—4组的水泥道路,工程价款235500元。按照约定,道路修好之后,被告陆续6次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75000元,下欠60500元工程款未付。2015年元月份以来原告讨要多次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60500元。

被告杨里沟村委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原告在平陌镇杨里沟村修1至4组水泥路,2011年12月份竣工,被告杨里沟村委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杨里沟村修1—4组水泥路全场1700米,总工程款贰拾叁万伍仟伍佰元整(23,5500元),欠款人杨里沟村,日期2013年6月28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工程款175000元,下欠60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双方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里沟村委欠原告孙朝忠工程款60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05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密市平陌镇杨里沟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朝忠欠款6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3元,减半之后为657元由被告杨里沟村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5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