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73号 法定代表人马炎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奎刚,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春在,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申晓娟,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创新矿微粉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炎鑫水泥厂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密市创新矿微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振伟 人民陪审员 马晓华 人民陪审员 吕永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劲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