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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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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36号 原告雷某某,女,出生于1969年5月5日,汉族。 被告姜某某,男,出生于1965年12月2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36号

原告某某,女,出生于1969年5月5日,汉族。

被告姜某某,男,出生于1965年12月2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留成

审 判 员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明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