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36号 被告姜某某,男,出生于1965年12月2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留成 审 判 员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明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