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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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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春和与刘红霞、李玲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被告刘红霞,女,出生于1973年4月24日,汉族。 被告李玲建,男,出生于1971年8月28日,汉族。 原告马春和诉被告刘红霞、李玲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春和的委托代理人张云鹏到庭参加了诉

被告红霞,女,出生于1973年4月24日,汉族。

被告李玲建,男,出生于1971年8月28日,汉族。

原告马春和诉被告红霞李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春和的委托代理人张云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红霞、李玲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2日,被告刘红霞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3年9月15日,经原告催要被告刘红霞承诺于2014年9月15日归还,到期后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被告李玲建与被告刘红霞系夫妻关系,应对被告刘红霞的上述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2012年11月22日被告刘红霞出具的证明一份;2、2015年4月20日新密市刘寨镇宋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3、二被告婚姻关系证明一份。

被告刘红霞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李玲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1994年3月16日,被告李玲建和被告刘红霞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1月22日,经原告和被告刘红霞结算,被告刘红霞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今欠马小红现金30000元。2013年9月15日,被告刘红霞在该证明上注明:于2014年9月15日定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没有归还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刘红霞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刘红霞出具的证明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刘红霞欠原告款项发生在被告刘红霞与被告李玲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要求被告李玲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红霞、李玲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春和欠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刘红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责任编辑:国平